不同等级的生气状态下,父母都可以应用处罚,而非一直生气、怒吼、甚至拳打脚踢。
处罚不等同于体罚,处罚相对于奖赏是一种动机与行为的约束,是一种需求与情绪的暂时性剥夺。
处罚的模式是父母把不快乐的情境联结在子女不适当的动机、行为与情绪之后,造成子女嫌恶(不想、不要、不喜欢)性趋避学习的过程。
因此,有效的处罚中嫌恶刺激的选择、刺激呈现的时间与处罚执行后的检讨等,就成为重要的处罚管理技巧。
嫌恶刺激的选择
嫌恶刺激包括两类:
第一类是强制执行子女不想、不要、不喜欢的事务。如:子女日常不喜欢吃的食物、不喜欢做的工作等;
第二类是强制剥夺子女想的、 要的、喜欢的事务。如:日常喜欢吃的,喜欢看的,喜欢玩的,喜欢做的事务等。
选择正确有效的嫌恶刺澈,是处罚效应的基本条件。
“以后不要叫我妈,我没有你这个儿子”
“我不会再原谅你了!”
“我再也不会疼你了!”
“以后别想要我对你好”
“走开,不要让你爱”
“我不喜欢你,我永远都不要爱你!”……
许多父母习惯以剥夺孩子爱与归属的需求,来当做处罚的嫌恶刺激,这样只会造成难以想象的恶果。
刺激呈现的时间
处罚的命令心须在冲突情境后立即下达,不管处罚的时间长短、都只能执行一次。
有些父母处罚完孩子后,过了十分钟突然又想起来,或者气还没消,又把孩子叫过来怒骂一番,或二次处罚。这种模式会剥夺孩子基本的安全需求,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。
执行后的检讨
处罚结束之后,父母应与受罚子女进行会谈,会谈可以不拘形式:双方窝在床上、沙发上,边吃边聊;一边散步一边聊,皆可。
何时何地都可以展开会谈,但是必须建构良好的气氛,执行亲密的行为语言。
会谈的程序如下:
1、询问孩子接受处罚的感觉。
2、以同理心表达自己的关怀。
3、告诉他自己身为父母,有责任矫正他不适当的动机、行为与情绪。
4、强化犯错的严重性与对他的危害。
5、约法三章,日后不再犯同样错误,否则会有更严重的处罚。
6、强化亲情之爱与亲密的拥抱。
有效的处罚
处罚是否有效,取决于下列5个要件:
1、子女知道受罚的原因——犯了什么错?
2、子女认同受罚的结果——必须付出什么代价?
3、子女甘心受罚一一负责任。
4、子女真正在意的处罚——价值观。
5、子女认为受罚的内容与犯错的严重性相配称——公平合理。
一般父母亲经常处理的是前3项必要的非充分条件,经常忽略了后2项必要且充分条件。
第4项之亲子间认知冲突,将在处罚后开启另一个更加严重的冲突。
第5项之处罚内容与形态的错误,将造成处罚的失能一一毫无效度可言。
非嫌恶刺激的处罚效果
有效的处罚不一定要采用嫌恶刺激,在家庭管教行为中,没有得到奖赏也是一种处罚——一种真正在乎的处罚。
对孩子而言,处罚行为常会被翻译成: 父母不爱我;
奖赏行为则一定翻译成: 看吧! 父母多么地爱我。
所以在管教实务上,非嫌恶性刺激之剥夺,应该摆在嫌恶性刺激之前。非嫌恶刺激之给予,也是一种有效的处罚行为。
在各种形态的家庭冲突之后,要求亲子或兄弟姐妹间,配置某些亲密行为,往往是最高级的处罚模式。
例如:
“处罚你亲吻大哥20下”;
“处罚你们每个小时自动来抱爸爸一下,还要在爸爸面前互相抱一下”;
“下次再犯错,加倍亲100下”。
这种处罚模式直接把最终极的行为结果,把欢欣喜乐直接加注在愤怒与眼泪之上,而使得家庭冲突在一家人的血缘关系与生活条件之必然性的基础上,超越问题处理模式“莫名美妙”地解决。
所以,在管教实务上,非嫌恶刺激的运用价值,更远胜于非嫌恶刺激之剥夺。